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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23 信息来源: 海盐县编委办 字号:[ ]

嘉编办[2012]10号

各县(市、区)编委办,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要求及省编委办《关于开展市县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通知》(浙编办发〔201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摸清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底数,实现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数、人员结构等信息数据准确清楚;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夯实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基础;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盘活用好现有机构编制存量资源,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核查工作范围

  本次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范围是全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市、区)、街道(镇)为核查工作的重点。

  三、核查工作内容

  对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进一步核实、修改和完善,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打实基础。

  1.机构设置情况。核查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实际使用的名称、机构级别(规格)等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的对外挂牌机构、有无自行变更内设机构的规格和名称、擅自增设内设机构、合署办公机构分设等情况。

  2.编制核定情况。核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类型、数量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是否存在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混用等情况。

  3.领导职数情况。核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职级、数量和高配等信息的完整、准确,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掌握领导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

  4.实有人员情况。核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有人员信息的完整、准确。掌握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情况。

  5.编外用人情况。掌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外使用人员情况,包括批准单位、经费来源、借(聘)用时间、人员结构等。

  6.机构编制统计情况。核查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虚报、瞒报等行为。

  四、核查工作的方法步骤

  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四个阶段进行,2012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5月中旬前)。各县(市、区)编委办根据核查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部署核查工作。

  (二)单位自查阶段(20126月中旬前)。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核查工作要求,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对本部门和单位的机构名称、机构级别(规格)、编制数、实有人数、领导职数和配备以及编外用人情况等进行认真自查。

  市级机关及各事业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情况核查表》及Excel电子文档,由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汇总后于615日前报市编委办。

  (三) 评估核查阶段(20128月底前)。市、县(市、区)编委办结合2011年机构编制年报,对各机关事业单位报送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对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纠正。各县(市、区)编委办对本级机构编制核查情况进行汇总,对核查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核查报告,于8月底前报市编委办。市编委办将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促指导,了解核查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9月底前)。市编委办对各县(市、区)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全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形成全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总结,上报省编委办。

  五、工作要求

  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机构编制核查,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核查质量,务求取得实效。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编委办成立全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各县(市、区)编委办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大对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力度,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纪律,认真整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清理擅自设立的机构和自定编制等,认真纠正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和“吃空饷”等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开展核查、提交不真实机构编制信息的单位,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各地、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将机构编制核查工作与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结合起来,落实编制使用审核制度,建立机构编制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在核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机构编制与人员管理、社会保障、财政管理等相协调的控制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实现管住、管好的有效途径,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嘉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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