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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9-23 信息来源: 海盐县编委办 字号:[ ]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意见和《海盐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嘉委办发〔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嘉委办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机构编制、人事、财政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以下简称编外用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在临时性、突击性、服务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上,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管理的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必须按照“必要、精干、高效”和“严控总量、核准使用、规范管理”的要求,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控制行政成本,依法维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原则

  (一)严控总量,从紧核准。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坚持高效履职,在核定的行政事业人员编制总额内,科学合理统筹安排人员岗位,并要向深化改革要编制,向管理创新要编制,向信息技术要编制。对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技术性、辅助性服务,可由市场或社会组织提供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用工。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在核定指标内按照从严从紧、统筹精干原则报县编委办核准。确因工作需要,需新增编外用工指标的,按规定程序报县编委核准。

  (二)依法管理,规范使用。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用工,应依法管理,并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动态管理范围。聘用编外人员应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和聘用人员条件及双方权利义务,面向社会公开公平招聘。对于已完成阶段性、突击性任务或劳动合同期满且不符合续聘条件及不适应岗位职责需要、聘用总数超过核准数等情况的编外人员,应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并妥善做好清退工作。

  各用人单位应制定完善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县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要求镇(街道)配备编外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明确可配备并聘用在镇(街道)的协管员等编外人员,统一由镇(街道)为主统筹使用并负责管理,积极推进“多网合一”、“一员多岗”。

  三、规范管理

  (一)从严核定数额。今后各单位如需新增编外用工指标的,按以下三条原则报县编委办审核后提交县编委讨论确定:一是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编制数的 15%以内;二是镇(街道)控制在行政事业编制总数的50%以内,具体按人口数量、区域面积、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管理职能合理确定控制指标;三是特殊岗位(指公安、综合执法、新居民、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上级要求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后确定。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事管理、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保安、绿化、保洁、食堂、维护维修等岗位,采取政府服务外包形式,面向市场或社会购买服务,不纳入编外用工管理。各部门不得擅自配备和超职数配备编外人员。

  (二)规范招聘程序。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应在核定指标内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县编委办核准后使用,并报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备案,未经核准不得擅自聘用编外人员。招聘编外人员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考试考核、公示、聘用等规范程序进行。招聘工作由各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聘用人员信息情况报县编委办、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并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或人事(劳务)派遣机构应及时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规范经费保障。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工资待遇,用人单位或人事(劳务)派遣机构应依法依规为编外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规范编外人员经费管理,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经核准聘用的编外人员,其人员经费和社会保险经费及人事(劳务)派遣费用列入用人单位部门预算,由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核拨,未经核准的,县财政局不予安排经费,也不予列支其他财政性资金。严禁挤占办公经费、项目经费及其他经费用于编外用工经费支出。

  四、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综合协调和统筹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按照责任分工,建立完善编外用工管理机制,密切配合,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编外用工的统筹管理,从严核定编外用工指标,核准编外用工使用申报计划,将编外用工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库。

  财政部门负责编外用工经费定额的确定、调整以及编外用工经费预算编制的审核、安排,按规定核拨编外人员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编外用工招聘、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人事争议等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编外用工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编外用工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和岗位考核。

  五、其他事项

  各机关事业单位经核准聘用的编外人员管理和工资待遇、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等事项,按照本意见和《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岗位合同工使用和管理的试行意见》(盐委办〔2008〕7号)及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中共海盐县委办公室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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