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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3-09-13 信息来源: 海盐县编委办 字号:[ ]

一、主要职责

(一)对海盐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制订检察工作计划,对上级党委、检察机关的有关指示、方针、政策、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五)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依法开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八)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九)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办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单位和公民来信来访。

(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县预防职务违法犯罪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十一)做好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检验、鉴定和审核工作。

(十二)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提出请示意见和建议。

(十三)抓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协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四)协同地方党委管理、考核检察干部,根据《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任免事项。

(十五)抓好检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规划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七)负责其它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科室、派出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治处

  (三)侦查监督科

(四)公诉科

(五)反贪污贿赂局

(六)反渎职侵权局

(七)监所监察科(检察院驻看守所监察室)

(八)民事行政检察科

(九)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

(十)职务犯罪预防科

(十一)法警队

(十二)纪检监察室

(十三)案件管理科

(十四)信息技术科

(十五)未成年人刑事监察科

(十六)沈荡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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